夫妻倆在自家院里私設下水道,連接到市政水泥砂漿防腐鋼管排污管道井,并以此向排污企業收取費用。不過,令他們始料未及的是,排污導致一家三口死亡,最終案發。
通過夫妻倆排污的這兩家企業被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多名涉案人員同樣被以污染環境罪判刑。被告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發回重審后被告人仍不服,最終山東省高院做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案情 自家院內私連市政管線為企業排酸牟利
現年58歲的王毓斌,住在淄博張店區灃水鎮寨子村湖羅路。2010年六七月,為方便排放生活污水和雨水,王毓斌私自鋪設了一條下水道,連接到院子大門口西側市政的水泥砂漿防腐鋼管排污管道井。
從2010年7月,王毓斌開始利用院子里的下水道給別人排廢水,價格是50元/車。
導致王毓斌案發的主要是兩家化工廠:山東新華萬博化工有限公司www.youshadou123.com(以下簡稱萬博化工公司)和淄博雙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聯化工公司)。
山東新華萬博化工有限公司經理孫淑正于2012年春節前四五天,經李某介紹,與一個叫鄧建波的人結識。在了解到鄧建波是處理工業“三廢”的工作后,孫淑正和鄧建波商定,以70元/噸的價格處理一車“廢硫酸”。當天下午,鄧建波即派車拉走了廢水,孫淑正向總經理畢某匯報后,畢某表示了同意。
此后,孫淑正安排一名工人負責拉“廢硫酸”的車的裝車、過磅事宜,并被告知拉走了“廢硫酸”20噸。次日,孫淑正從公司財務上領了1400元交給了鄧建波。孫淑正稱自己并不知道鄧建波是否有資格處理廢水。
判決書中顯示,萬博化工公司的經營范圍為生產和銷售硫酸二甲酯、異丁基苯、四甲基胍、二氮雜二環等四產品。孫淑正供述,萬博化工公司生產硫酸二甲酯產生的“廢硫酸”,含有50%左右的硫酸,顏色發黑,呈黏稠狀,有酸臭味,對人體有害。在按正常程序處理化工廢料時,應查看對方資質,如果對方有處理資質和處理能力,公司才委托對方處理并支付相關費用。
據鄧建波供述,其是通過朋友介紹與王毓斌相識的。鄧建波了解到王毓斌在自家院中私接管道通到城市水泥砂漿防腐鋼管排水管網后,便和王毓斌商量好要通過這條管道以100元/車的價格排放廢水。
2011年1月至5月,由孟祥慶開罐車負責拉廢水,鄧建波一共向王毓斌院子里的管道排放甲醇廢水約30車左右,其中每拉一車,孟祥慶得700元,王毓斌得100元。
據王毓斌供述,他和孟祥慶之間并不使用現金,孟祥慶來排廢水時,王毓斌就在賬本上記上日期和車數,最后結算。
孟祥慶最后一次排污是在2012年1月下旬。那天下午,鄧建波跟王毓斌聯系稱有一車廢水要到院子里排放,并表示這次要給現錢。
晚上8點左右,孟祥慶開車來到王毓斌院子中,把廢水排到院子里的下水道,并給了其200元。這次廢水排完后,孟祥慶又排了一車廢水。
據孟祥慶后來的供述,他第二次拉的是一車甲醇廢水,原因是第一次排完廢水后異味特別大,想沖沖味。
最后一次運輸時,押運員宓傳波在運輸途中有事回家,所以并不知道化工廢料排在什么地方。
黑色有害噻吩廢水一車300元
就在孟祥慶最后一次排廢水的前兩三天(2012年1月17日晚上),還有一個男子電話聯系了王毓斌,偷排了一車廢水,聯系人叫公茂春,排放公司是雙聯化工公司。
公茂春曾經為鄧建波幫忙排過廢水,其排污地點正是王毓斌的院子中。
2010年,雙聯化工公司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王振太認識了徐海。2011年,王振太聽說徐海有朋友在經營污水處理廠,便請徐海幫忙處理一些“廢焦油”,并答應給其一些費用。王振太與徐海商定以3500元/車的價格處理“廢焦油”,而具體事宜則由公司負責生產技術的副經理曹某和徐海聯系。
后來,徐海聯系到朋友公茂春,說明此事。公茂春表示他可以找地方排廢水,并且二人約定了分工職責:徐海負責聯系化工廠和罐車,然后把罐車司機的電話告訴公茂春,公茂春在王毓斌院子附近等候,并領著罐車司機到院子里排放。
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曹某安排下屬曹元軍與徐海聯系,處理公司生產噻吩的廢水。曹元軍一共安排處理了四車廢水,每車大約30噸,運費是3500元/車。徐海在每排完一車廢水后,便給公茂春700元,公茂春再從中拿出300元給王毓斌。
2012年1月17日,因為公茂春有事外出,所以在由公茂春聯系好排污地點后,徐海帶司機牛繼國到了王毓斌院子里,將一車“廢焦油”偷排到水泥砂漿襯里防腐鋼管排水管道中。事后,徐海給了王毓斌300元錢,給了司機牛繼國1750元,剩余的錢則由徐海和公茂春平分。
這是徐海最后一次幫雙聯化工公司處理“廢焦油”,徐;貞浀,這些“廢焦油”“顏色有點黑灰色,看上去有點濃稠”。 事實上,這些“廢焦油”是生產噻吩的廢水。
記者了解到,雙聯化工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23日,經營范圍為生產和銷售噻吩、硫化鈉、硫氰化鈉、焦油。2008年,雙聯化工公司曾和青島一家污水處理廠簽訂過污水處理合同,價格為2000元/噸,但該合同一直沒有實際履行。
王振太供述到,這些生產噻吩產生的渣油是黑色的,均對人體有害,必須經過有資質的單位處理后才能排放。
對于徐海這次排放的廢水,王毓斌并不知曉其具體成分,但他可以確定的是“這肯定不是好東西”。在王毓斌倒廢水的過程中,妻子門兆玲盡管知道丈夫在干倒廢水的生意,但她只負責記賬,其他并不清楚。
案發 廢水致一家三口中毒死亡
本來以為會“平安無事”的倒廢水生意,卻導致了一家三口的死亡悲劇。
2012年1月20日下午,李某一家三口被發現死于灃水鎮范王村村委東邊沿街商品房梯口處。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對現場、尸體進行了勘察。
經鑒定,李某甲肺組織、黃某甲、李某乙心血中均檢出硫化氫成分,均符合吸入硫化氫氣體致急性中毒死亡。該管道沿線工作、生活的群眾證實到,他們在1月19日至20日間,曾聞到刺鼻的味道,并伴有惡心、胸悶、頭痛等癥狀。
山東省公安廳分析意見認定,萬博化工公司的廢硫酸與雙聯化工公司生產噻吩所產生的廢料排入市政水泥砂漿防腐鋼管排污管道后互相反應生成硫化氫等劇毒有害氣體,導致市政水泥砂漿防腐鋼管排污管道沿線范王村商品房內的李某甲、黃某甲、李某乙中毒死亡。
經過縝密偵查,公安機關于2012年4月2日抓獲犯罪嫌疑人王毓斌、門兆玲,于2012年4月3日抓獲犯罪嫌疑人張某、鄧建波、孟祥慶、孫淑正、宓傳波,于4月16日抓獲犯罪嫌疑人公茂春、徐海,于4月17日抓獲犯罪嫌疑人王振太、曹元軍、牛繼國。
一審 11人2單位 因污染環境罪被判刑
淄博市中級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毓斌、門兆玲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山東新華萬博化工有限公司、淄博雙聯化工有限公司、孫淑正、鄧建波、孟祥慶、宓傳波、王振太、曹元軍、徐海、公茂春、牛繼國犯污染環境罪,向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王毓斌、門兆玲違反國家規定,私自將門頭房院內排污管道連接至市政排污管道井,長期多次排放工業廢液,并收取費用,嚴重污染環境,造成三人死亡的特別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
被告單位萬博化工公司、被告人孫淑正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被告單位雙聯化工公司、被告人王振太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曹元軍作為直接責任人員,違反國家規定,處置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
被告人鄧建波、孟祥慶、宓傳波、徐海、公茂春、牛繼國違反國家規定,傾倒、處置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
被告人鄧建波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孫淑正,構成立功,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公茂春未直接實施排污行為,屬從犯,且在污染環境犯罪中作用較小,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門兆玲長期以來僅協助被告人王毓斌保管賬本、幫助放車入院等輔助工作,所起作用相對較小,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宓傳波、牛繼國在污染環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
上訴 重審仍不服 終審維持原判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王毓斌、徐海、鄧建波、王振太、孫淑正、孟祥慶、曹元軍、公茂春均以各種理由提起上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對該案裁定發回重審后,原審被告人王毓斌、徐海、鄧建波、王振太、孫淑正、孟祥慶、曹元軍、公茂春均對重審結果不服,并分別再次提出上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上訴人王毓斌、徐海、鄧建波、王振太、孫淑正、孟祥慶、曹元軍、公茂春、原審被告單位山東新華萬博化工有限公司、淄博雙聯化工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人牛繼國、宓傳波、門兆玲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排放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且造成三人死亡的特別嚴重后果,其行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
上訴人鄧建波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孫淑正,系立功,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公茂春未直接實施排污行為,屬從犯,且在污染環境犯罪中作用較小,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原審被告人門兆玲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且判處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對其適用緩刑。原審被告人宓傳波、牛繼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最終,山東省高院認定上訴人王毓斌、徐海、鄧建波、王振太、孫淑正、孟祥慶、曹元軍、公茂春所提的上訴理由及上訴人徐海、鄧建波、王振太、孫淑正的辯護人所提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河北德鑫鋼管有限公司 聯系人:唐廣松 手機:18931751887 QQ:308476888
Tags:滄州螺旋鋼管 防腐鋼管廠 3pe防腐鋼管 水泥砂漿防腐螺旋鋼管